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浙教资中心文件精神,2009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所有专任教师(包括思政系列);
2、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近三年连续担任一门及以上的高校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下列人员可免试:
a、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
b、具有博士学位的;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a、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b、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下列人员可免予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a、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
b、具有博士学位的;
c、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3)普通话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下列人员可免试:
a、19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
b、已取得普通话测试员资格的;
c、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
d、具有博士学位的;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请人于2009年3月18日前向所在部门、学院报名,各部门、学院于3月23日前将申请人员名单汇总递交人事处师资科(南校区行政楼715室);
2、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查,反馈初步审查意见;
3、申请人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部门、学院,证书原件经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4、各学院成立专业评议组(5-10人),由专家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思想品德进行鉴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并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递交人事处;
5、人事处汇总,报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
6、报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批。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等栏由所在学院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由所在学院核对后,退还本人。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内容由所在学院填写;
(6)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有效时间为申请认定的半年内。申请人领取校统一印制的《体检表》自行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8)《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表》和《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表汇总表》,内容由所在学院专家组填写。
四、学院、部门需提交材料
1、按本通知材料清单顺序(见附件一)整理材料,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一只),档案袋面上贴上材料清单;
2、《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见附件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三)及电子表格。
五、教师资格证书变更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信息,由学院填写《浙江省都是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盖章后连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同时报送我处。
高校教师资格是高校教师担任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高校教师资格在今年的教师聘任中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下轮聘任将作为必备条件。请各部门、各学院认真做好认定宣传、组织工作。
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测试汇总表》、《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由各学院根据申请人数到人事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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