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清明节我校放假安排如下: 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星期六)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4月7日(星期二)正式上班、上课。假期交通车按周末班车运行。
清明期间,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活动增加,极易发生森林火灾。请各学院、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安排好值班,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工作。
党 校 办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