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教高科[2007]154号文件通知,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我省高等学校“钱江高级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一)“十一五”期间全省共设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50个。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每个设岗学科招聘1-2名特聘教授。
(二)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自身学科建设规划,在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聘任条件,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岗位条件
(一)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必须是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五)学术造诣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六)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七)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三、聘任程序
(一)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二)设岗高等学校向我厅提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3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必要时我厅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三)我厅根据同行专家评价(评审)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有关高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岗位待遇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津贴。特聘教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下同),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人文社科类特聘教授的科研配套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其他学科特聘教授的科研配套经费应不少于100万元。
五、管理考核
(一)特聘教授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我厅备案;
(二)在聘期内,我厅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三)特聘教授聘期结束后,我厅将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任期考核。对于出色完成聘期目标,取得重大成果,考核优秀的特聘教授,经学校推荐,我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给予特聘教授待遇。
六、材料要求
(一)有关申报表格可到浙江教育网“教研师资”栏下载。学校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所报送的申报材料,确保所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二)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7年10月12日前报报校人事处师资科(含电子版)。联系电话:8072,电子邮箱:RSC@WZU.EDU.CN。
附件:浙江省高等学校“钱江高级人才”(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