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教育厅近期“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7〕6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执行过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可以申请延期,但至多延期1年。
二、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我厅科研项目的资格。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每年12月份须对在研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给予项目必要的协助和指导。项目负责人须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
四、项目完成后须结题。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应用性项目力求技术鉴定。项目负责人提交《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核结题。
五、教育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应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